云梦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立案管理工作规定

编辑: 云梦法院立案庭作者: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06-23 15:11:20

   

云梦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立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管理,提高立案工作质量与效率,逐步建立大立案的工作格局,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院机关庭管辖的所有民商事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登记。

当事人直接到各人民法庭要求立案的,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后移交立案庭审查、登记。

第三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提交或人民法庭转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始登记,并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答复函。答复函应当注明收到起诉材料的时间、份数和页数,并加盖立案庭印章。

第四条 立案审查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办理案件相关受理手续。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起诉材料齐全的案件,可以当天审查当天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二)经审查需补正起诉材料的,自收到补正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案件受理手续。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报立案庭庭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我院《重大疑难案件立案报告制度》的规定,由立案庭庭长报院长审批或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不予受理裁定书由依法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合议后作出,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合议庭成员署名、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请求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负责立案的人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缓交条件的,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立案受理手续。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九条 对于发回重审、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确定案件审理庭、收到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立案受理手续。

第十条 完成立案手续后,立案庭根据民商事案件性质进行分流,对于适宜审前调解的案件,确定由审前调解室负责处理;对于不适宜审前调解的案件,依照我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对应的审理庭。

第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分流情况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 机关审理庭案件的首次送达及开庭日期的确定由立案庭负责。案件送达排期工作完成后,立案庭于次日将案件移送审理庭,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签收人与移交日期。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由案件承办法官重新确定。

第十三条 各人民法庭案件的送达及开庭日期的确定由人民法庭负责。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法官的确定由案件审理庭庭长负责,具体分案方式根据审理庭法官的存案数及排案顺序进行确定。

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承办法官的确定逐步实现由电脑系统自动排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立案庭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确定案件审理庭及承办法官。

第十六条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庭等开庭信息通知网络科,由网络科将该开庭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诉前保全和立案阶段的保全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