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陈金兵申请执行刘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3-19 11:10:28
刘海明:
你与陈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兵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刘海明向陈金兵支付劳务报酬21881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28.21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