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 送达中心 时间:2018-07-13 16:47:0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诉陈国乔、吴小英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陈国乔、吴小英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648.92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截止2018年4月4日前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共计24927.01元,后段利息、分期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国乔、吴小英共同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原告为了实现上述债权,对被告陈国乔所有的鄂K4S978号长安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5、本院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