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 送达中心 时间:2018-07-13 16:47:36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邓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诉李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邓娟娟、李明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7058.42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截止2018年4月4日前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27462.10元,后段利息、分期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邓娟娟、李明共同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3、判令原告为了实现上述债权,对被告陈国乔所有的鄂K4T322号揽胜极光小客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5、本院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沙阳县长林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院联系电话:0712-4220716 行政庭周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