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浩与李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4-20 15:28:32

李神龙:

本院受理的张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浩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923执1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你履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浩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 梦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