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张海珍申请执行李艮明、任香莲、湖北农锄禾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6-02-13 10:43:10
李艮明、任香莲、湖北农锄禾米业有限公司:
你与张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923民初2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海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标的100000元(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缴纳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