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程保明、陈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5-12-01 15:22:56
程保明、陈惠平:
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9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20765.82元,并且还需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元(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缴纳本案受理费2981元,执行申请费4740元(暂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