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燃宏途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气能源有限公司、王文文、郭陈、吴胜高、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5-05-13 15:56:54
安徽海气能源有限公司、王文文、郭陈、吴胜高、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燃宏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鄂0923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海气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80959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王文文在未缴纳出资967.55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郭陈在未缴纳出资130.75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吴胜高在未缴纳出资183.05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333.6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义务(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三、缴纳本案诉讼费5679元,执行费4207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