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执警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综合办 时间:2025-03-10 1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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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警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依法治县和诚信社会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打击犯罪,切实有效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云梦县人民法院、云梦县公安局经会商,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商请协助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备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查询被执行人信息

第二条  根据执行案件情况,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身份、暂住地、宾馆住宿、出入境情况、近期出入银行、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时,公安机关及各派出所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通过数据信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时,可以通过一村一警的辅警到其原经常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现在外出情况及财产状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填写回执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信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

协助查控被执行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查找、控制:

(一)人民法院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躲避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申请执行人是特殊群体或者其他因素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控的其他情形。

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请求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公安系统平台发布通报,便于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带回。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在辖区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以电话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人民法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已经找到被执行人、相关人员或者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助措施的,应当及时出具《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后,车辆下落不明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时,应当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并在《协助查扣车辆函》中载明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请求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车辆轨迹查询、查缉布控等系统,暂停车辆变更登记业务,协助查找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车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的车辆,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垫付。

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

第十三条  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收缴、追缴或者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将查扣的涉案财物及清单及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接收清单。涉案财物不宜流转移交的,可采取实物静止、手续流转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对公安机关移送查封、扣押、冻结、退缴的被告人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在对被告人财物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对执行回的款项或财物变现后,按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中发现刑事判决书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退缴的被告人财物因漏判而未作处理的,应及时向刑事审判部门反馈意见,由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定程序处理。

警力支援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遇到突发事件,执行人员可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在接到“110”指令后,应依法接处警,协助人民法院控制现场、对被执行人及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协助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去现场处理。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经合议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并作出决定或通知。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执警联动机制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另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执警联动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云梦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53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