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胡佩仙申请执行吴卫华、聂汉桥、云梦县稻丰粮油有限公司、湖北女儿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6-05-12 16:41:25
吴卫华、聂汉桥、云梦县稻丰粮油有限公司、湖北女儿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与胡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佩仙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胡佩仙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缴纳本案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