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 送达中心 时间:2018-07-19 16:43:57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栾四清、李俊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栾四清、李俊容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52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截止2018年4月4日前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927.09元,后段利息、分期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栾四清、李俊容共同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原告为了实现上述债权,对被告栾四清所有的鄂K4G05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5、本院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