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科举、朱国平:
本院受理李传宗与夏科举、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变更李传宗为(2021)鄂0923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