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云梦县财政局与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吴想春、吴庆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19-01-25 08:27:12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云梦县财政局与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吴想春、吴庆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吴想春、吴庆涛:

    你与石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92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梦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12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   被执行人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云梦县财政局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811日起计算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   被执行人吴想春、被执行人吴庆涛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云梦县财政局对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10元。

                   五、负担案件受理费31322元、申请执行费33863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