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 送达中心 时间:2018-12-02 11:06:21

公  告

龚斌:

本院受理原告贺汉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龚斌立即偿还借款260000元;2、被告龚斌承担约定利息2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此公告于2018年12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2019年3月5日下午3点在云梦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