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情止纷争,调解释疑终撤诉

来源: 汤芳 时间:2025-09-24 16:51:25

“法官把法律讲得透彻,更把情理说进心里,我清楚这官司确实不该打,现在就撤诉!”近日,云梦法院聚焦群众诉求精准释法耐心说理的柔性司法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重复诉讼纠纷,既守住了法律的“力度”,更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此前,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本以为纠纷就此画上句号。然而时隔不久,刘某却以赔偿金额不足为由,再次将王某诉至我院,希望通过诉讼“进一步维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刚第一时间阅卷审查,通过核对调解协议、赔偿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很快得出清晰结论:原、被告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王某已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此次起诉缺乏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

为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激化,法官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以法为纲,结合《民法典》中关于调解协议效力、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原告重复主张权利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以情为桥,耐心倾听原告的顾虑与疑问,逐一解答其对赔偿细节的困惑,引导其理性看待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在法官法情兼顾的疏导下,原告深刻认识到自身诉求的不当之处,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这起可能依法会被一纸冰冷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以更平和、更高效的方式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此次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是我院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生动缩影,更凸显了柔性司法在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未来,我院将持续以专业素养守护法律底线,以温情服务传递司法温度,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维权、理性诉求”的意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筑牢司法屏障。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反悔或拒绝履行。

但是,若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宣布协议无效这些情形包括:

1.重大误解情形: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如理解错误、记忆错误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2.显失公平情形: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判断力等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存在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务必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从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