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楚平与郑珊珊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6-03-02 08:31:06

 

 湖

 

       

郑珊珊:

本院受理的陈楚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楚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23执字第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你履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楚平支付抚养费2000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 梦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